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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两则
人大工作的规则
人大代表平等规则
一是人大代表之间的地位平等,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法律地位是平等。
二是人大代表之间的权利平等,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审议会议报告、议案,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各项平等权利,以及享有必要的司法、时间、物质等保障。
三是人大代表之间的义务平等。各级人大代表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和对国家、社会、人民应履行的义务是平等的。
一人一票规则
每一选民在一个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每一项议案、决议或决定的表决,对每一项选举、任免、决定任命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法定人数规则
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法定。
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三是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等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四是进行选举、任免、决定、通过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全体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五是代表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六是推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都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八是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
法定时间规则
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每届任期同它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召开下届人大和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三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中,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在直接选举中,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在换届选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四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次数和时间要求,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的发言的次数和时间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里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在联组会上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在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中,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大会主席团都规定了议案提出的截止日期。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六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时间保证。
少数服从多数规则
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行使职权和决定问题,实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服从超过法定人数的较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规则。在通过法律法规、作出决议决定、进行选举任免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个人说了算,而必须以超过法定人数的较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准。
人大与各方面的关系
(一)人大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人大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密切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组织制度,是包含了各级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是包含了党与人大、人大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等的制度。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只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它的活动。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作为具体的国家机关,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人大的各项制度,也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国家机构的具体组织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等同起来。
(二)人大与执政党即共产党的关系
1.党对人大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包括提出立法或者工作建议,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方式,是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以便动员全体人民去遵守和执行。党要保证人大依法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各级党组织都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讨论、研究人大的工作,关心人大的建设。
2.人大自觉坚持、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或者报告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经同意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充分发挥人大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人大会议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都要认真贯彻党委的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三)人大与人民的关系
1.人民产生人大,委托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就是说,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人大,由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没有人大,人民就无法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2.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各级人大通过各种形式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摘自《人大宣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