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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人大:修订人大议事规则 健全工作制度体系
南涧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2023年2月11日公布施行。议事规则的修订,对于推动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职,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次修订的议事规则共十一章八十二条,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调整。修改完善了指导思想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的职权内容,明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新增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内容。新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委托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等方面的内容。议事规则还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其他内容予以删除及修改完善。
议事规则细化了预备会议相关规定,完善细化了严肃会议纪律的条款,根据地方组织法对列席人员进行规定。根据宪法新增“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条款。依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增加了建议的分类、答复和确定重点建议等内容,修改完善了建议交办、催办、督办,与代表联系协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等内容,明确了不能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六种情形。
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增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作为简(快)报印发会议。”“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根据选举法对应当公布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在公布程序上,新增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如大会通过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的公布主体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新增大会通过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县级主要媒体、南涧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刊载。
文 南涧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李光亮
图 南涧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孔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