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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制定施行立法协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立法协商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办法》,经2022年4月18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施行。
州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立法协商办法高度重视,成立了调研起草组,负责开展立法协商办法文稿草拟工作。调研起草组收集了江苏苏州、浙江杭州、山东淄博等地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协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讨论,确定了协商办法的框架结构、基本内容和突出特点,草拟了立法协商办法初稿。3月16日、17日,调研起草组深入南涧、漾濞调研,充分听取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法律执业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在初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立法协商办法修改稿。随后,调研起草组对协商办法逐条进行讨论,逐字进行修改,形成了立法协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送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州级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收到意见建议36条。调研起草组逐条研究后充分进行吸收采纳,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州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立法协商办法共13条,不分章节,主要明确了立法协商目的和办法制定依据、立法协商的含义及适用范围、立法协商原则和组织机构、立法协商事项、协商对象、协商方式和协商程序。
立法协商办法对立法项目征集、立法规划编制、法规案起草、法规草案审议、法规实施后评估每一个环节如何进行协商都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立法协商办法中规定,法规草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组织召开咨询论证会和听证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体现了科学立法。
立法协商办法中专门规定,进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后,要将法规草案修改稿、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送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顾问组、州地方立法研究院、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体现了我州立法工作的地方特色。
立法协商办法的施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机制和实现形式,是推动高质量立法的务实举措。
文:州人大法制委 李银政 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