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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县级人代会代表审议的质量
□ 刘秀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是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集体行使监督权力、替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但长期以来,有的县人大代表在出席县人代会审议发言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人大代表审议发言中存在“怪象”
一是“捧场”。有的代表把审议的着眼点放在“点赞”上,而忽视了反映问题,存在“表扬的话多,批评的话少”的现象。
二是“包场”。少数领导干部代表在参加会议审议时,往往长篇大论,一般代表想发言也没有机会,无意中“剥夺”了其他代表的发言权。
三是“怯场”。有些代表对报告精神吃不透,害怕说错了造成尴尬局面,于是别人讲什么就跟着讲什么,人云亦云,随声附和或是一言不发甘当“闷葫芦”代表。
四是“冷场”。有的代表在审议时你推我、我推你,存在着大家都不愿发言的情况,讨论气氛沉闷,浪费了宝贵的审议发言时间。
五是“聊场”。有的审议时往往东拉西扯,不着边际,甚至偏离了主题,审议发言变成闲谈唠嗑的“茶话会”。
凡此种种都有悖于代表审议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议质量。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少数代表认识不到位,素质偏低。有的代表由于政治理论、法律与政策水平不高和宏观知政度低,人大业务知识欠缺,加之学习培训未能及时跟上,大多不熟悉、不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不知道在人代会上“审什么、怎么审、审议要达到啥目的?”因而,在审议发言时往往心中无数,无的放矢,既提不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也难以在会上有的放矢地进行讨论审议,还有一些代表是“双重身份”,且多是县级党政机关或“一府一委两院”、乡镇、村“两委”的有关方面负责人,这种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监督者的双重身份,造成了本应分工且有所制约的权力之间交叉、混杂,因而有的参会时抱有自己是被监督者是来听取意见的旁观者态度,其代表作用没有真正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会前准备不充分,会中考虑不成熟。有的代表会前既不回选区述职报告工作,征求选民意见,又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倾听民声民意,加之对会上所发相关报告材料审阅不及时、不认真,对有关法律政策和文件学习不够、领会不深,审议发言仓促上阵,言不由衷,条理不清,词不达意,不知所云,甚至是临场发挥,简单重复,空话套话,审议发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三是缺乏担当精神,怕得罪人。目前,县级人大代表多数是来自同一个地区的各条战线,有的相互之间本来就非常熟悉,大家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个别代表认为说得不好怕人笑,说多了又怕惹人烦,还是“多栽花、少找刺”的好,于是干脆审议发言时多讲成绩,少说问题,多谈一般性建议,少谈实质性问题,甚至是偏离了审议的主题,从而导致会议审议质量不高,影响和制约了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提高县级人代会代表审议质量的途径
一要强化意识。人大代表经过选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代表审议发言代表的并非是个人,而是选民,因此,要把审议发言作为人大代表履职的必修课,练好基本功,因为精彩的审议发言不仅体现了代表的个体素养,更是体现了一名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这就要求每一名代表都要不断强化“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意识,注重思想和人大知识方面的“修炼”,扎实打牢基本功。
二要做足功课。“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在人代会召开前,要深入基层联系选民,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在审议前要认真研读各项工作报告,结合实际提出有自己独特见地的审议意见,由于人代会的议程比较多,时间比较紧凑,在审议发言时还要力求做到言简意赅,直奔主题,切中要害。
三要大胆直言。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第一项权利就是“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人民寄予厚望,审议是人大代表的履职手段,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代表在审议发言时,必须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抛弃顾虑,敢于发声,大胆直言,使审议真正成为推动工作的利器。
(作者单位:鹤庆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