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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时代大理州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网站首页    理论研究1    关于推进新时代大理州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李建国

 

大理州是全国唯一的白族自治州,1982年我国宪法作出地方民族立法规定,大理州具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立法权,2016年8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大理州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在历届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大理州充分行使民族立法权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在守正创新中不断阔步前进,为全州改革发展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大理州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特点,基本形成了以自治条例为基础,以单行条例为主线,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地方法规体系。截至目前,大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15件(已废止1件)、地方性法规条例3件。同时,指导漾濞、南涧、巍山3个民族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11件。

大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近40年的立法实践,为做好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夯实了坚实基础,这些经验做法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认为做好新时代大理州地方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始终坚持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政治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不断开创大理州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为全州改革发展、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不断增强地方立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的针对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为大理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参与度、满意度、获得感。二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地方立法全过程、各方面,健全和优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坚持州委在地方立法中的统领作用,争取在每年州委常委会议题中适当增加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方面的议题。坚持立法规划、计划报请州委审定的工作机制,抓实贯彻落实州委对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机制。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报告,重大立法争议事项提请州委研究决策,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后及时报请州委研究同意,按法定程序提请审议,州委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原则性意见,州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着力增强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的领导作用,努力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有效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大理州“两城一区、三个走在前”战略目标,走一条以绿色为底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扎实做好制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工作,继续做好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的后续立法工作,推进《大理白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条例》的制定。二是围绕中心紧扣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党委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助力全州经济发展,积极做好废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等立法工作。三是着眼急需急用先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重视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动形成物业管理、殡葬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一是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在立法内容、条文体例上发力,更加注重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选择地方立法项目时着眼于对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不搞“大而全”“小而全”,通过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增强法规条款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二是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统筹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有效行使好民族立法中的变通权,在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充分体现立法需求,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突出立法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三是统筹“立改废释纂”,把修订法规与制定新的法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及时补短板、强弱项、惠民生,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法规的及时清理和废止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根据需要做好法规解释工作。适时做好大理州地方法规的编纂工作。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地方法规有效实施,不断提升立法实效。

着力优化立法工作机制。一是坚持把“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这一工作格局进一步细化落实,坚持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增强立法规划的系统性、前瞻性,在选题立项、起草调研和审议通过中发挥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协调推动等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防止和纠正部门利益偏向,防止立法“放水”。通过加强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工作,完善法规通过后公布施行制度,跟踪落实法规实施情况等有力举措,统筹做好法规施行的“通篇文章”。二是不断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寻求立法最大公约数,积极探索推进立法协商的机制制度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使每一项立法工作都充分体现民主民意。提高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辅助立法的水平,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客观数据支撑。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专题研究、立法听证和第三方评估,努力立良法、立人民满意的法。三是不断优化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表决机制。遵循立法工作规律,把握立法技术规范,有效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适时对地方立法工作规范等制度进行修订。

不断强化立法能力建设。一是主动作为,积极争取,结合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建立健全大理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依法为大理州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二是充分总结大理州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功的立法工作经验,积极学习借鉴省内外各级各地人大,特别是先进发达地区好的经验做法,坚持立足实际不断探索和学习借鉴的有效融合,形成大理州管用实用的立法工作品牌。继续用好用活大理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顾问组立法工作机制,努力为高质量的立法工作发挥更大支持。建立立法专家咨询、咨政机构,改进专家参与方式、拓展专家参与深度,充分运用大理州地方立法研究院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精选优选一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日常联系和工作指导,推动联系点加强建设、发挥作用。三是建立和完善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机制,围绕增强立法功能加强各专工委的组织建设,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选优配强立法干部队伍。通过外出考察、系统培训、跟班学习等各类行之有效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一流、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立法工作队伍。

                 作者单位: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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