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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项目征集要把握好四个重点
□ 杨明芳
制定立法规划是增强地方性立法的科学性、预见性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行使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逐步完善立法规划制定相关规定,对立法工作进行计划管理,力求实现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立法项目征集是编制立法规划的首要环节,是地方立法的第一个启动程序,关系到立什么样的法的重要问题。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形成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中仍然存在立法项目追求数量、内容贪大求全、缺乏立法论证不够等问题,因而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项目征集中要把握好四个重点。
一、立法项目征集要做到全过程民主
在制定规划或者立法计划中,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多渠道发布立法项目征集公告,认真征求和采纳广大民众对立法的意见,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广泛听取工、青、妇、法学会等人民团体, 社科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律协等行业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法院、检察院提出的立法建议;发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事务工作者、立法专家和立法联系点提出建议。创新民意收集渠道,召开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政府部门的项目说明, 更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就法规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的题研究、分析。通过分析,确认立法的真实性和缓急程度,充分论证取舍、筛选,最终确立进入立法规划的项目。举行的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所邀请的人,应当是研究立法问题的专家学者,应当是关注法律问题的代表委员,应当是涉及到法规领域的相关部门人士。
二、立法项目征集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立法始终富有生命力的重要保障。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是否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而立法项目征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原则,把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积极回应人民关切,要聚焦食品安全、物业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等群众关心的问题确定立法项目,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解决好老百姓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使地方法规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立法项目征集要聚焦重点领域
立法选项应当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众所盼、聚焦问题所在、聚焦地方特色。一是立法项目要体现各级党委对当地工作的最新部署,要与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改革举措和重大工作布局相一致,并能切实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立法项目为地方发展提供保障。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新的要求,立法项目要体现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凝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着力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从立法层面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要的支撑保障。三是立法项目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问题找准难点,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从本地实际出发,在特有、特色、特殊上下功夫,研究清楚需要立什么法、为什么立法,科学确定立法项目,解决本地特有的上位法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立法项目征集要科学可行
一是应当是本级立法有权的项目。要对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十一项行为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规范的限制,看是否属于地方立法权限。二是应当具有必要性。应当关注研究国家和省的立法现状和立法计划动向,国家相关法律已经规定较为完备、具体, 完全适用于地方,不宜再立项;一些事项,国家或正在制定立法计划或者近期即将出台相关法律, 地方也不宜匆忙立项,应当待国家和省相关条例出台后看在地方实施的效果。三是应当具有可行性。立法项目应当不脱离本地区实际切实可行,具备现实可行的体制环境;实施操作顺利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明确的制度设计指向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立法宗旨和原则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明确、主要制度设计总体可行。
(作者系大理州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