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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事任免权的行使
第一节 任免范围
第七十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七十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决定以下人员:
(一)任免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任免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州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州长中决定代理州长。
(四)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从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十八条 根据州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州长。
第七十九条 根据州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
第八十条 根据州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十一条 根据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节 任免程序
第八十二条 新一届州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应于新一届州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第二次会议上任命。未被提名任命原任职务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新一届州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后,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负责人,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于新一届州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第二次会议上任命;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八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和业务范围变动,应重新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十四条 对拟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应按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特别是对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进行重点考察。提请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报送任免议案、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人事任免案应统一送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按办文程序呈批后,再由州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对拟任命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法律知识考试情况报告主任会议。对拟提请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需向主任会议介绍情况,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十五条 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分数为百分制,考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或者因公务未能参加考试的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不予提请任命。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不予提请任命。同一职务再行任命以及下派挂职任命的,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联络工作由州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由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八十六条 任命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呈报提请、履职介绍、组织审议、任免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后,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凡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