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23-03-18
- 2023-03-15
- 2023-03-14
- 2023-02-16
-
-
- 2023-02-05
- 2023-02-05
- 2023-02-05
- 2023-02-05
- 2023-02-05
- 2023-02-05
-
- 2023-03-27
- 2023-03-15
- 2023-03-06
- 2022-11-18
- 2022-11-07
- 2022-11-04
-
- 2023-03-22
- 2023-03-14
- 2023-03-14
- 2023-03-14
- 2023-03-06
- 2023-03-03
-
- 2022-10-26
- 2022-09-16
- 2022-04-20
- 2022-04-20
- 2022-03-11
- 2022-02-10
- 2022-05-23
- 2021-12-23
- 2021-12-23
- 2021-11-08
- 2021-09-30
- 2021-09-23
-
-
- 2023-03-28
- 2023-03-21
- 2023-03-16
- 2023-03-16
- 2023-03-10
- 2023-03-06
- 2023-03-03
-
第六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第一节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十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一)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2.州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3.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州本级财政决算;
4.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5.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事项;
6.对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州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下列重大事项,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决议:
1.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3.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4.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城镇建设的重大事项;
5.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洱海及其他重要湖泊、河流、水源地的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
6.监察、审判、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
7.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8.与其他地方或国内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对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经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州委研究或报上级批准前应当征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的事项,按规定征求意见。
(一)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州人民政府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
1.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州府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州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政府重大国有资产、资源的转让、处置方案,以财政资金为主的重大投资方案;
7.上级授权及各级政府认为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下列重大决策,应当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1.自治州辖区内行政区域的调整变更;
2.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调整;
3.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八条 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有关机关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政府重大决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
(六)有关统计数据、论证、听证和调查分析资料;
(七)重大事项建议审议时间等。
第二节 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分别由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十条 须经州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重大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草案及说明,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或者表决。
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形成审议意见的,有关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由常委会办公室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依规、坚持从实际出发等基本原则,依法按程序进行。
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专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节 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七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具有法定效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事项,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十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通过州级媒体和《大理人大》期刊、“大理人大网”“大理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有关机关不执行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由州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州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措施督促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