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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一节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主任会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保留厅级待遇的同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向州人大常委会提议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三)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由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的答复场合、形式,处理质询案报告;
(七)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1.初审人代会会议时间、议程、日程、会议通知及筹备事宜;
2.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建议,决定会议日程安排;常委会会议期间有关方面的协调,初审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有关草案;
3.处理常委会闭会期间的突发性事件;
4.初审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
5.初审州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提请;初审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州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6.初审人民群众对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予适当处理;
7.听取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单项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意见,根据需要形成主任会议纪要,交有关机关办理;
8.督促、检查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执行人代会、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督促、检查相关机构处理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情况,听取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9.决定新闻发言人,以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发布常委会、人代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0.办理常委会会议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1~2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及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议题,统一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核,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的议程。
凡列入主任会议议程的,涉及的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形成会议文件或会议纪要,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和通过的文件,由主任签发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室组负责承办、督办、催办,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对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建议,采用主任会议文件或纪要等形式,交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办理。办理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节 常委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安排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建议将会议议程草案之外的有关事项列入会议议程草案。
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在会议举行15日前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常委会会议通知一般在会议举行7日前由办公室发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在会议举行5日前,送达常委会办公室。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后,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
有关委员会应当就会议的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专项调查报告或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州人大常委会机关不是组成人员的副处以上领导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州人大代表、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持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按程序逐项进行。对申请发言的组成人员按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发言,并对列席人员的发言请求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形式举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分组或联组审议。
第二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议案和工作报告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意见,相应机关应认真研究贯彻,并在三个月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
第二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决定州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和邀请上主席台就坐名单。
第二十四条 发送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到代表所在单位和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讨论、修改常委会工作报告,决定报告人。
第二十六条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日程草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主持预备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