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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2003年12月12日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2月27日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3年 4月28日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6月21日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法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全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大理州委的领导下,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新时代大理绿色发展共享发展跨越发展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第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主任主持州人大常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和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做好州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会议的方式议事,依法集体行使职权。